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和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