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和本系统的水质监测站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全省水文和水资源动态监测的管理和监督。省水文机构应定期汇总各有关从事水文、水资源动态监测单位提交的相关观测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