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自然生态和羌文化优势,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旅游产业的各项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兴办旅游服务企业。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扶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