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并合理开发本地方的矿产资源,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兴办采矿企业,依法开采矿产。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采)矿权使用费以及国家出资形成的勘查探(采)矿价款,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专项用于自治县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民生的改善、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