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地质灾害,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制定具体使用办法,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加强渔政管理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充分利用河流、水域滩涂发展渔业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