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