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羌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