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可以依法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也应当合理配备其他民族公民。

自治机关重视加强乡、镇政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