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县长由羌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羌族和其他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推动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