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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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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羌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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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