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羌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