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科技、公安、商务、广电、工商、新闻出版、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