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