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