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阅、复制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文本、帐册等资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阻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