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三)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案件管辖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