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