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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