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