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名中医、名中药专家的培养工作,培养和引进知名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学科带头人。

鼓励名中医、名中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