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超过原设计标准使用城市道路设施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