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