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限车辆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桥涵有损害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所需费用。城市快速路禁止大货车通行,禁止使用融雪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