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各种公共设施,应当经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城市道路扩建、改建、维修时无条件及时拆除、迁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