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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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各种公共设施,应当经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城市道路扩建、改建、维修时无条件及时拆除、迁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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