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确需超过原设计标准使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