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保持经常性完好率,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灯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路灯电源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抢修,恢复照明。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