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故障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