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使用。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功能,并及时通知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