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二)擅自拆除、迁移城市道路设施的;(三)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的;(四)货车散装运输垃圾、沙石等物品以致运输品掉落、遗撒污损道路的;(五)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