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城市道路设施的;

(三)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的;

(四)货车散装运输垃圾、沙石等物品以致运输品掉落、遗撒污损道路的;

(五)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