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