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交接手续;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进行整改,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接收单位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工程的全部技术资料完整移交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