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