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所收取的价格鉴证费应予退还;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