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已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无效,由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