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鉴证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二)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三)价格鉴证范围和基准日;(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五)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六)委托单位名称、委托日期;(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