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

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范围和基准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五)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六)委托单位名称、委托日期;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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