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销售本市禁用的其他农药的,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