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