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