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