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