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双阳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