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干扰、妨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