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水表。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其计价水量标准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具备装表条件因用户原因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和适压下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