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