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政、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尽量使用河、湖水和再生水。必须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用水,不得影响其他正常用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