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加压供水)。本条例所称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