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