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