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协议,提供下列特殊服务:

(一)包裹专送;

(二)印刷品专送;

(三)单位邮件分投;

(四)上楼投递;

(五)其他投递方式。

享受特殊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特殊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